石園聯合診所放射科電子資料LOGO

評鑑條文-1.3.2

適當醫事放射人力配置

條文內容 說明 配合文件 備考
(更新時間)

目的:

配置適當的醫事放射人員及合理工作量,確保放射診療檢查服務品質,並符合政府相關法令之規定。

符合項目:

1.醫事放射人員:

(1)申請地區醫院評鑑者:

急性一般病床500床以上醫院:每35床應有1人以上。

急性一般病床250床以上499床以下醫院:每40床應有1人以上。

急性一般病床100床以上249床以下醫院:每45床應有1人以上。

急性一般病床99床以下醫院:每50床應有1人以上。

(2)申請區域醫院評鑑者:

急性一般病床500床以上醫院:每35床應有1人以上。

急性一般病床499床以下醫院:每40床應有1人以上。

(3)設加護病房者,每20床應有1人以上。

2.有提供二十四小時緊急放射診斷作業者:每八小時一班,全天二十四小時均有醫事放射人員提供服務。

[]

1.本條為必要條文,必須達符合。

2.急性一般病床99床以下醫院未設有放射線設施者,可自選本條免評。

3.醫事放射人員包括醫事放射師及醫事放射士,並應辦理執業登記。

4.各類病床數以登記開放數計,並依實際設置情形計算人力。

5.人力計算時:

(1)人力計算結果不得低於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之規定。
  • 本院之醫事放射人員均依法辦理執業執照登錄。

 

  • 醫事放射人員合理之工作量則以醫院評鑑基準人力雇用並執登,並檢附月班表及各項工作量之統計表。
醫事放射師執業登記證

放射科月班表

放射科各項檢查工作量
(檢查統計表)
 

回首頁回上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