適當醫事放射人力配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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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的:
配置適當的醫事放射人員及合理工作量,確保放射診療檢查服務品質,並符合政府相關法令之規定。
符合項目:
1.醫事放射人員:
(1)申請地區醫院評鑑者:
急性一般病床500床以上醫院:每35床應有1人以上。
急性一般病床250床以上499床以下醫院:每40床應有1人以上。
急性一般病床100床以上249床以下醫院:每45床應有1人以上。
急性一般病床99床以下醫院:每50床應有1人以上。
(2)申請區域醫院評鑑者:
急性一般病床500床以上醫院:每35床應有1人以上。
急性一般病床499床以下醫院:每40床應有1人以上。
(3)設加護病房者,每20床應有1人以上。
2.有提供二十四小時緊急放射診斷作業者:每八小時一班,全天二十四小時均有醫事放射人員提供服務。
[註]
1.本條為必要條文,必須達符合。
2.急性一般病床99床以下醫院未設有放射線設施者,可自選本條免評。
3.醫事放射人員包括醫事放射師及醫事放射士,並應辦理執業登記。
4.各類病床數以登記開放數計,並依實際設置情形計算人力。
5.人力計算時:
(1)人力計算結果不得低於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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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事放射師執業登記證 放射科月班表 放射科各項檢查工作量 (檢查統計表) |